主 要 職 能
一 )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 ) 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 ) 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
四 ) 按規定制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按規定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五 )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行政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計劃編制、建設監管;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 )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七 ) 擬訂國家領導人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定範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
八 )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製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九 ) 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受委託承辦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採購。
十 )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 ) 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二 ) 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制訂政府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製度和標準。承辦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總務和經費管理工作。
十三 )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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